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4-11-18
案號
CCEV-113-潮簡-378-20241118-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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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原 告 劉仁金 被 告 徐彩淯 高春霞(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意順(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謙和(即林光雄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因本件被告高春霞、林意 順、林謙和經通知未到庭,未為一造辯論判決,應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其期日定民國11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5分,兩造應自行到 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