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日期

2025-02-05

案號

CCEV-113-潮簡-378-20250205-3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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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仁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彩淯等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1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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