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CEV-113-潮簡-464-20241014-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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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4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鍾安迪 訴訟代理人 鍾松茂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曾建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464號拆除地上物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85,0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