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CCEV-113-潮簡-505-20241126-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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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勇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博齊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 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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