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CEV-113-潮簡-511-20241223-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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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鄞家聖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鄞育騫 鄞明和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潮簡字第51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又上訴人住所位於潮州鎮,毋庸加計在途期間,計算至同年12月16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同月18日始具狀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本件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