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CEV-113-潮簡-513-20241218-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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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513號 原 告 全興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瑞蘭 訴訟代理人 張烽毅 被 告 陳建翰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31,850元。 訴訟費用11,593元其中11,296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給自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1,031,85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陳建翰為如附表所示支票之發票人、被告力佳綠能 生技有限公司、陳建宇則為背書人,積欠如附表所示票款金額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 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又本件訴訟費 用確定為11,593 元,原告勝訴部分命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支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 票據號碼 112年10月31日 1,031,850元 112年10月31日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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