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CEV-113-潮簡-542-20241107-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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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542號 原 告 賴玉梅 訴訟代理人 李秋華 李秋緯 被 告 李太霖 訴訟代理人 李興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使用編號5 83⑴(面積5平方公尺)及使用編號583⑵地號土地上(面積1平方公尺)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6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為系爭土地 )為原告與訴外人李基森共有,相鄰之同段582地號土地(下稱被告土地)則為被告李太霖所有。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其使用如附圖所示編號583⑴之鐵皮屋簷(面積5平方公尺)及編號583⑵之雨遮棚架(面積1平方公尺)等地上物(下合稱為系爭地上物),無權越界至系爭土地,導致排水及雨遮棚掉落物於系爭土地上,妨害原告所有權之行使,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及第821條等規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李基森、訴外人即原告配偶李昭慈3人曾 立書協議於系爭土地開闢1條私有農路由3人共有以供通行(下稱系爭協議書),原告否認系爭協議書而竊占該私有農路,被告已提起告訴(案號:本院113年度潮簡字第406號,案由為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144頁):  ㈠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原告及訴外人李基森 ,權利範圍各2分之1。  ㈡系爭地上物為被告所有。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88年度台上字第116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地上物占用於系爭土地上乙節,有附圖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會同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地政人員及兩造到場勘驗屬實(本院卷第67-75頁),而系爭土地為原告共有、系爭地上物為被告所有等節,均為兩造所不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就其具有使用土地之正當權源負舉證之責。  ㈡被告固以前詞為辯,惟查,系爭協議書書載內容略以:被告 所有之被告土地,及李基森、李昭慈共有之系爭土地,十年前分割時,為謀出入便利,曾開闢寬約10公尺、長約72公尺之私人用農路,由於該路亦屬3人共同持分,為免日後對於該路所有權或使用方式等產生爭執,協議該路僅得作為公路通行之用等語(本院卷第119頁),可見系爭協議書僅為被告、李基森、李昭慈等人就存於土地上私用農路之通行協議,縱系爭協議書為真,系爭地上物為越界建築,與通行一情亦全無關聯,被告自不得以此作為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被告所辯,堪不足採。  ㈢被告既無法提出何正當權源而占用系爭土地,原告之主張, 自屬可採,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地上物拆除,返還土地予原告,當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中段、第821條等 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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