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CEV-113-潮簡-542-20241204-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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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太霖 訴訟代理人 李興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賴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玉梅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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