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CCEV-113-潮簡-602-20241205-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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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聖利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忠永 上 訴 人 鄭棟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宏、詹綉晴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270元( 計算式:595,465+432,805=1,028,2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 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