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CEV-113-潮簡-612-20241211-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1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惠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洪謝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潮簡字第61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