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CEV-113-潮簡-621-20241223-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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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2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潘彥鈞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潮簡字第621號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43,15 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