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CEV-113-潮簡-622-20250114-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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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22號 原 告 郭鴻儒 黃美雯 黃宗森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告 蘇李燕娟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 所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及附表三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 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本裁定之附 表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附表三 編號 地號 登記次序 權利種類 登記日期(民國) 字號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 設定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0000-000 抵押權 72年9月9日 東地字第009759號 300,000元 24021分之5577 2 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0000-000 抵押權 72年9月9日 東地字第009759號 300,000元 24021分之55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