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CEV-113-潮簡-642-20250102-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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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4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被 告 陳金全 陳金琳 陳薇安 黃麗文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靜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屏東縣林邊鄉銀放索段0000-0000」記載, 應更正為「屏東縣林邊鄉成功段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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