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CEV-113-潮簡-651-20250218-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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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51號 原 告 黃明木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義雄、黃吉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黃富崎已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死亡,請提出被繼承 人黃富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請提出⒈聲明承受訴訟狀、⒉記載完整當事人及更正後訴之聲 明之準備書狀,並均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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