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CEV-113-潮簡-659-20241224-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林清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宥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825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