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CCEV-113-潮簡-666-20250224-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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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6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複代理人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鍾慶旗 許馨予 許林秀恩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家光律師 被 告 許玥柔 許芷璇 許又晟 前列3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珮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因有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30分,兩造應自行到 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