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CEV-113-潮簡-671-20250102-3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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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7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周瑞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佳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671號拆除地上物返 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23,546元(占用面積20.9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900元 /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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