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CEV-113-潮簡-686-20241224-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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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明信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金柱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判命上訴人應將坐落屏東縣新埤鄉餉潭段 102-1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02-10⑴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同段102-1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編號102-11⑴部分(面積19平方公尺)所示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騰空返還被上訴人。而上開土地於起訴時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3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87,400元【計算式:2,300元/㎡×(19+19)㎡=87,40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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