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CCEV-113-潮簡-690-20241202-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690號 原 告 蔡慧慧 被 告 張家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附 民字第286號),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自113年4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4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已預見提供個人帳戶並提供其申辦之金融帳 戶資料予他人使用,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犯罪後收受犯罪所得並予掩飾或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及所在之工具,詎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112年5月12日,在不詳地點,提供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予訴外人許峻嘉,並依訴外人許峻嘉之指示申請約定轉帳,因而獲得8萬元之報酬。嗣訴外人許峻嘉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收取被告系爭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自112年4月中旬起,向原告佯稱:以「鼎盛」APP操作股票須儲值等語,致其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系爭帳戶內,旋遭不詳車手成員提領或轉匯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致原告受有400,0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揭損害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方面:伊願意給付,但目前人在羈押,如果交保的話再 跟原告和解,沒有的話就要等執行完畢等語。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受 有損害,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書可證,並經本院調取該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而被告到庭,對於上開刑事判決內容亦不爭執,是以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與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被告雖未對原告實施詐術,然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依前開民法第185條規定,與實施詐騙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係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為共同侵權行為人,依前揭說明,即應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且其前揭行為,與原告受有400,000元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400,000元之損害,即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屬無確定期限債務,原告請求被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12日起按週年利率5%給付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 000元,及自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