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CEV-113-潮簡-695-20241230-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旭卿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兆卿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5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9,5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