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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5
案號
CCEV-113-潮簡-751-20241125-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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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75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楊紋卉 被 告 林俊均 訴訟代理人 林優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7,314元,及自95年4月2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33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 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