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CEV-113-潮簡-754-20241210-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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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義次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實上處分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1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 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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