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7

案號

CCEV-113-潮簡-770-20241017-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770號 原 告 陳佳華 被 告 曾立豐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惟原告業已逾期並未補繳裁判費,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憑,則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