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CEV-113-潮簡-802-20241218-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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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802號 原 告 卓雅芬 訴訟代理人 翁順衍 被 告 黃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82號裁定所載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被告不得執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82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 制執行。 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6,939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判決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執以原告為發票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82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惟查,原告並未簽發系爭本票,故被告對原告並無系爭本票債權,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本票是原告母親黃春月交給我,雖不是原告 開立,但是蓋有原告的印鑑章,原告應該要負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判斷: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本件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本票裁定,業經系爭本票裁定確定在案,被告並持以聲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調取系爭本票裁定卷宗核閱無訛。系爭本票既由被告持有且已主張權利,而原告否認被告之本票債權,顯然兩造就系爭本票債權存在與否已發生爭執,如不訴請確認,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將有受侵害之危險,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有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固定有明文,惟票據債務人應依票據文義負責,以該債務人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前提,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030號判決闡釋甚詳。原告主張系爭本票非其所簽發,被告亦不否認,惟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前對黃春月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指控黃春月盜用原告名義開立系爭本票擔保所積欠原告之債務,黃春月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自承:那兩張本票上面「卓雅芬」的簽名及用印都是我所為,我都沒有跟卓雅芬講等語。嗣黃春月即因偽造有價證券遭起訴,然於審判中死亡而經本院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00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卷第87-104頁),則原告主張並未授權黃春月簽發系爭本票,即非無據。 ㈢、被告雖以系爭本票上蓋有原告印鑑章,原告應負責任云云置 辯,惟原告與黃春月為母女,關係緊密,連被告也將其印鑑交付黃春月保管(本院卷第100頁),實難認黃春月持有或保管原告之印鑑違反一般社會常情。縱然黃春月曾使用原告之支票帳戶,仍難以此遽認原告有授權黃春月以其名義開立系爭本票。黃春月既自承盜用原告名義開立系爭本票,被告就原告曾授權黃春月簽發並於系爭本票上蓋印之事實未能提出證據以實其說,本院自難遽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而令原告負系爭本票發票人之付款責任。 ㈣、綜上,系爭本票既非原告簽發,亦無足夠證據可認定原告曾 授權黃春月代為簽發,原告即不負票據責任,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是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再執以系爭本票或系爭本票裁定向原告請求該票款或為強制執行,亦為有理由。 四、綜上,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 告不得執系爭本票裁定對原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6,939元,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自判決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782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001 103年8月8日 300,000元 未載 103年8月8日 WG0000000 002 102年10月17日 700,000元 未載 103年8月8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