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CEV-113-潮簡-811-20241114-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811號 原 告 簡瑞森 被 告 佘浚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余浚緯」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佘浚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