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4

案號

CCEV-113-潮簡-811-20241114-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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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811號 原 告 簡瑞森 被 告 佘浚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余浚緯」之記載,均應更正 為「佘浚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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