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CCEV-113-潮簡-844-20250206-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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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84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胡春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3年度潮簡字第844號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20,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