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CEV-113-潮簡-876-20241230-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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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簡字第876號 原 告 屏東縣麟洛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訴訟代理人 宋俊清 林綉芬 被 告 謝智雄 ○○○○○○○)(應受送達處所不 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41,646元,及自113年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5024%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 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5.10%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 標準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2,65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 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