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CEV-113-潮簡-891-20250328-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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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891號 上 訴 人 王彥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秀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