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06

案號

CCEV-113-潮簡-893-20241206-1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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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893號 原 告 曾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被 告 張平和 林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 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而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4日送達予原告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前開事項,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參諸上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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