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CEV-113-潮簡-912-20250305-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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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林宗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麗紅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