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日期
2025-03-12
案號
CCEV-113-潮簡-915-20250312-2
字號
潮簡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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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簡字第91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公號李捷盛會 管 理 人 李昭輝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李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潮簡字第915號租佃爭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9,68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