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CEV-113-潮聲-4-20241028-2

字號

潮聲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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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洪稜智 代 理 人 黃笠豪律師 相 對 人 趙宏騰 代 理 人 江沛錦律師 (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趙宏騰、陳秋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113年度潮補字第100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13年度潮補字第1001號,下稱系爭事件),系爭事件現由本院法官麥元馨(下稱受命法官)審理,被告趙宏騰之訴訟代理人江沛錦律師與受命法官現為配偶關係,而受命法官於113年8月8日曾向本院提出欲自行迴避由其他法官審理,顯見於配偶擔任一方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時,實難期待法官維持公正而無偏頗,原告於113年8月21日受本院通知知悉此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受命法官迴避系爭事件審理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 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應係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趙宏騰,受命法官並非本件被告,顯然不 構成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且受命法官雖與被告趙宏騰之訴訟代理人江沛錦律師現為配偶關係,而無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僅以此等親屬關係,尚難據此認定本件訴訟之受命法官有何不能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或由其審判難期公平之情事。此外,聲請人就受命法官「個人」對於本件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任何交誼或嫌怨等具體事證,在客觀上足使人懷疑受命法官為不公平審判之情形,未提出任何客觀證據為釋明,是聲請人上開主張,無非為主觀臆測之詞,無從認定受命法官有何應自行迴避或執行職務時有偏頗之虞之情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與民事訴訟法第32、33條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憲雄 法 官 吳建緯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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