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CEV-113-潮補-1194-20250102-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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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李照明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亦未陳報原告之應繼分為何,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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