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CEV-113-潮補-1194-20250114-2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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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194號 原 告 李照明 訴訟代理人 謝俊傑律師 被 告 李忠文 李世昌 李宏志 李美娟 吳趙秀雲 趙秀桂 鄭員寶 鄭員財 鄭淑君 尤雅萱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土地面積69.11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1/4=95,02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