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CEV-113-潮補-1220-2024102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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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20號 原 告 張富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樑、王素蘭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 或價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張國樑、王素蘭應將坐落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一所示之未保存登記建物返還予原告」,請具狀陳報「系爭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價額(或現值)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無法以金額預估(即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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