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
日期
2024-10-07
案號
CCEV-113-潮補-1235-2024100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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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羅春嫆 代 理 人 劉仁金 被 告 詹閔棋 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屏東縣○○鄉○○村○○路0號建物第3拍之拍定 價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