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CEV-113-潮補-1256-2024101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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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陳素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怡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依下列說明補正: ㈠、本件原告係就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65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7,009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欄內僅列陳素貞為原告,惟其理由欄內則敘及長女盧惠宣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等語。請具狀陳報是否追加「盧惠宣」為原告,並分別於訴之聲明、理由中就各別原告陳明請求項目及請求金額。 ㈡、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 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有明文。依原告所主張之損害賠償金額,扣除強制險理賠金額(2,018,801元)後已無賸餘,請具狀陳報本件尚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法律依據為何? ㈢、提出原告陳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欲追 加「盧惠宣」為原告,亦一併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