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29

案號

CCEV-113-潮補-1256-20241029-2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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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56號 原 告 陳素貞 追加 原告 盧惠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怡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 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者,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 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民事訴訟 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後,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 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 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415號 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係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交附民字 第150號裁定移送前來,依上揭法律規定,原告陳素貞在移送前 之請求新臺幣(下同)1,267,009元部分免納裁判費,惟就移送 後原告陳素貞部分擴張聲明請求3,987,009元,追加原告盧惠宣 部分聲明請求100萬元,是原告陳素貞擴張聲明及追加原告盧惠 宣追加請求共3,720,000元【計算式:(3,987,009-1,267,009)+1 ,000,000=3,720,000元】部分,仍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7,8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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