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日期

2024-11-07

案號

CCEV-113-潮補-1262-20241107-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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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林明照 訴訟代理人 蔡涵如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林明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6,691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3項所明定。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又房屋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常與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相差懸殊,自不得以房屋課稅現值為系爭建物之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合稱為 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又系爭不動產乃土地及其坐落建物(含公設),有屏東縣東港地政事務所函及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存卷可查,房地合併之價值當高於房屋或土地分別計算,是以房屋課稅現值加計公告土地現值無法忠實反映市場客觀交易價額。因原告於起訴時並未提出相關交易價額資料,本院參酌與系爭不動產同路段,且年份較為接近之房屋(屏東縣○○鎮○○路000巷0號5樓)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671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應可供作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之參考,又屏東縣○○鎮○○路000巷00號4樓即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為118.9平方公尺,有房屋稅籍紀錄表可佐,以此計算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共計429,849元(計算式:118.9×1/2×24,671≒1,466,6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66,6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三、惟原告於起訴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潮 救字第1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35/10000 2 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 1/2 3 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 7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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