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CEV-113-潮補-1281-2024102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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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慧欹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 有明文。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 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亦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以 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3,494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經計算至原告起訴日(即電子遞狀日)前一日即113年8 月29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83,61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語柔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 週年利率 利息額 1 56,511元 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至113年8月29日) 13.75% 85 2 3,145元 15% 5元 3 19,419元 14.88% 32 合計 83,494元+(85元+5元+32元)=83,6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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