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CEV-113-潮補-1285-2024102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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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85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被 告 鄒樹香即曾世達之繼承人 曾科維即曾世達之繼承人 曾子嘉即曾世達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樹香等人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80元: ㈠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㈡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權利範圍1/1)土地,以屏東縣潮州地政事務所潮登字第011950號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上開請求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之情形,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40萬元,高於系爭抵押權之擔保物即上開土地之價額為17萬4,900元(計算式:1,590×110=174,900),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萬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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