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CEV-113-潮補-1294-2024102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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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94號 原 告 唐曉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俊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