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CEV-113-潮補-1304-20241030-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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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林政緯 被 告 馬宏儒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483元(計算式 :土地84.8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6,300元/平方公尺=1,383,381 元;建物課稅現值321,000元,土地加建物為1,704,381元×被代 位人應繼分1/7=243,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