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CCEV-113-潮補-1306-20241028-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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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曾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張平 和、林翠玲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3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