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CEV-113-潮補-1307-20241025-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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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鍾志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尤朝 正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2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