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CEV-113-潮補-1324-20241024-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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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永泰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桂綿 被 告 李明憲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2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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