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CCEV-113-潮補-1325-20241101-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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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陳建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依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確認訴之聲明是否需請求利息,如是,請重新提出民事起 訴狀,表明「利息起算日」、「利率」,及陳報利息起算日依據,並附上繕本1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