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CEV-113-潮補-1344-20241108-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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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44號 原 告 黃國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欣霓、鄭展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被 告鄭展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起訴狀所載被告有 侵害配偶權事實之相關證物,並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薛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