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13
案號
CCEV-113-潮補-1351-20241113-1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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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51號 原 告 陳月圓 訴訟代理人 何峰義 被 告 朱錦香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7元(計算式: 占用面積2.46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600元/平方公尺=11,357.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 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