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4-11-25
案號
CCEV-113-潮補-1379-20241125-2
字號
潮補
法院
潮州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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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李振榮 被 告 李光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元(計算 式:課稅現值14,700元×原告持分1/2=7,350元),應繳裁判費1,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